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铁东路一期江渌路-迎新路段)
时间:2015-12-07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铁东路一期(江渌路-迎新路段)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芦淞区龙泉办事处古大桥村,征收土地总面积7.614亩,征收土地类别有旱地、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12〕46号及株政发〔2013〕2号文件。
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 72000元/亩
旱地 576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株政办函〔2011〕97号复函、株政办函〔201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731-28685063。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7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铁东路一期(江渌路-迎新路段)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芦淞区龙泉办事处农兴桥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0.855亩,征收土地类别有旱地、林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12〕46号及株政发〔2013〕2号文件。
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 72000元/亩
旱地 57600元/亩
林地 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株政办函〔2011〕97号复函、株政办函〔201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731-28685063。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7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铁东路一期(江渌路-迎新路段)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芦淞区龙泉办事处早禾坪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4.7745亩,征收土地类别有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农村道路、沟渠、农村宅基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12〕46号及株政发〔2013〕2号文件。
沟渠、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 72000元/亩
旱地、园地 57600元/亩
林地 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株政办函〔2011〕97号复函、株政办函〔201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731-28685063。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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