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楠湖储备地块补征地)
时间:2015-0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楠湖储备地块补征地(株洲市2012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十一)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3)政国土字第2062号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361公顷
四、批准用途:楠湖储备地块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3年10月31日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楠湖储备地块补征地(株洲市2012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十一)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3)政国土字第2062号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3525公顷
四、批准用途:楠湖储备地块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3年10月31日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嵩山办事处东湖管理处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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