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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株洲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统征地67.8424公顷)

  时间:2013-07-02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1)政国土字第518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9.9904公顷

四、批准用途:株洲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01224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1)政国土字第518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6528公顷

四、批准用途:株洲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01224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农科社区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1)政国土字第518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5.3045公顷

四、批准用途:株洲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01224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万丰社区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1)政国土字第518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0.8947公顷

四、批准用途:株洲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01224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新马社区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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