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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株洲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统征地69.8442公顷)

  时间:2013-07-02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0)政国土字第1442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7.7219公顷

四、批准用途:株洲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0年     12月     24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新马社区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0)政国土字第1442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7.044公顷

四、批准用途:株洲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0年     12月     24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中路社区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0)政国土字第1442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45.0465公顷

四、批准用途:株洲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0年     12月     24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农科社区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0)政国土字第1442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0318公顷

四、批准用途:株洲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统征地建设用地项目

五、批准时间:2010年     12月     24

六、被征收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D�/���H��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731-28685063

、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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