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中航发动机)
时间:2013-07-02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芦淞区中航发动机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1〕政国土字第512号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
四、批准用途:中航发动机项目建设用地
五、批准时间:
六、被征收单位: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固村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芦淞区中航发动机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1〕政国土字第512号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
四、批准用途:中航发动机项目建设用地
五、批准时间:
六、被征收单位:芦淞区龙泉办事处南华村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芦淞区中航发动机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1〕政国土字第512号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
四、批准用途:中航发动机项目建设用地
五、批准时间:
六、被征收单位: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栗塘村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人民政府
y:�" � �>X����yle=''mso-spacerun:yes''>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中航发动机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芦淞区龙泉办南华村,征收土地总面积86.722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林地、建设用地、坑塘水面。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12〕46号及株政发〔201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坑塘水面720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株政办函〔2011〕97号复函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731-28685063。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