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顿中走向规范——2006年矿政管理工作回眸
时间:2009-12-16
过去的一年,我国矿政管理工作一些新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资源步伐明显加快,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多年来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得到解决。
违法违规案件明显下降
国土资源部接到涉矿群众举报电话由2005年每月100个左右下降到2006年每月10个。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358起,无证开采2.9万起,吊销采矿许可证923个,追究刑事责任735人。
2006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涉矿案件加大了惩处力度,效果已经显现。去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358起,无证开采2.9万起,吊销采矿许可证923个,追究刑事责任735人。
国土资源部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当地政府直接查处了河南汝州铝土矿区非法开采案、海南石碌铁矿区盗采案等案件,对207起案件进行了督办,8起案件被曝光。
除国土资源部直接查处一批案件外,各地将查处涉矿案件、维护正常矿管秩序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本着认真负责、严格执法的态度,加大了查处与督办的力度。湖南省对郴州新田岭非法采钨案和耒阳南湖无证采煤案等进行了及时查处,对一批重大案件进行了督办。青海省以整顿和规范煤炭、铁矿和盐湖矿产资源秩序为重点,对江仓煤矿区、白石铁矿区和察尔汗钾矿区等8个重点矿区制定整顿方案,采取集中整治、突击检查等多种办法,取缔非法采矿、解除非法承包合同,实施行政处罚。在省政府领导下,对省域内的重点矿区进行了全面清查,除查处无证采矿点56个外,解除非法承包采矿权20个,罚没款39.3万元。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12个项目,要求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范围;对6个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依法注销其探矿权。
不少市(县)建立了由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煤管、环保、工商、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日常管理联合机构,并形成联手打击涉矿违法行为的巡查机制。黑龙江省对西林矿山、呼玛县韩家园金矿、宝清县兰风煤矿、漠河县古莲煤矿、阿城市小岭镇个体采石场及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行为等6起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贵州省多部门联合对贵定县无证煤窑非法开采一案认真督查,在掌握大量证据基础上行政拘留9人,刑事拘留16人,警告、批评教育31人,并依法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各地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扫除死角,在重点市(县)全面建立巡查、举报、查处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为矿产资源开发营造良好环境。一些省(区、市)在去年全面开展“三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较多的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进一步开展联手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矿的专项治理,突破了治乱工作中的难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云南省针对石屏县境内钨铁伴生的大拿顶矿区经常发生群众性私挖乱采、顶风作案的情况,在专项治理中将保安机制引入矿区管理,由采矿权人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及时查处了非法私采人员25人,制止涉爆案件1起,平息涉矿纠纷5起,维护了矿区正常的生产秩序。江西、内蒙古、天津、等省(区、市)分别开展了钨锡锑矿、煤炭开采和运销、地热资源开发、磷矿等方面的专项治理。
各省(区、市)对查出的涉矿问题,本着“一件不漏,逐件处理”或“边清查、边整改、边处理”的原则,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处理。有的制定了整改方案,逐矿逐件整改;有的建立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责任制,将限期整改或处理落实到人。湖北省荆门市将查出的涉及近300家矿山企业的331个问题,分类归纳为7个方面20多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制定了县(市)、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改责任表》,已全部完成各类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
矿产开发过热势头得到一定控制
过去的一年,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我国矿产资源宏观控制作用已非常明显,全国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得到有效调控,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已经划定,第一批19个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完成,稀土、钨、锡、锑、煤、钼、重晶石、萤石等8种矿产继续实行宏观调控。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新设立非油气矿产探矿权2109件,比2005年同期减少4145件。这表明矿产资源开发宏观调控已经发生作用,矿产资源开发过热势头得到一定控制。
在宏观控制作用下,全国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取得成效。能源、铜、金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内石油产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略有增长,天然气产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各类矿山开发利用结构得到调整,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的储量规模逐渐相适应,对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开采规模达不到标准的进行了清理整顿,淘汰了一批生产能力低的落后矿山。矿山布局不断优化,各地根据规划设置矿业权,调整现有的矿产开发利用布局,对浪费资源、布局不合理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煤炭是国务院确定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和审批矿业权的34个重要矿种之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重新进行了规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加强了对全国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宏观控制。暂停审批颁发新的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批准25个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后备资源接替矿区,会同国家发改委在煤炭开发条件好、煤炭储量富集的山西、内蒙古、陕西设立了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这些矿区覆盖了我国煤炭主要矿区60%以上的煤炭资源,目前第一批19个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部署和国内外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对稀土、钨、锡、锑、煤、钼、重晶石、萤石等8种产量过剩、开采总规模严重失控的矿产,继续实行宏观控制,使全国钨矿采矿企业数量减少了49.6%,稀土矿山数量减少1/4,重晶石和萤石矿山数量减少1/10,金矿、磷矿、有色金属等小矿数量分别减少了35.07%、29.23%和25.15%。同时由国土资源部下达钨精矿和稀土年开采生产总量指标,并以此逐一核定各矿山的年开采量。正是这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使产量得到有效调控,市场价格不断上扬。
在规划的作用下,矿产资源整合成效明显。云南省先后对锡、铜、铅、锌等6种矿产资源进行整合,探索出了国有资产整体划转的“个旧模式”,委托加工的 "迪庆模式",赎买退出、引进投资的 “兰坪模式”。河南省通过资源整合,使小煤矿、小铝土矿数量分别减少62%和64%,全省煤炭、氧化铝产量均比整合前增长50%以上。浙江省按照“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通过矿山布局调整,使禁采区矿山由1653个减少到20个,限采区矿山由4044个减少到2150个,开采区矿山由2975个减少到2025个。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跃向新阶段
2006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指导工作的文件十几件,各省(区、市)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300余件,这样的数字表明,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已经跃向新的阶段,部门协调、联合执法机制已经形成。
2006年是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及相关部门出台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文件较多的一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关于下达2006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等十几个文件相继出台,很好地指导了全国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一些省(区、市)也开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矿业法规体系。河南省系统修订了矿业法规、规章70余件,并制定20余件,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地方性矿业法规体系。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采矿权有偿延续办法(试行)》等一批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就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提出了指导意见;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清理整顿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就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整顿爆炸物品进行了全面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就矿业权出让管理执法监察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就矿山企业历史上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有偿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调整两权使用费、环境抵押金制度等问题,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改革方案;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整治矿山环境向各级环保部门作出部署;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工商总局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也依据自身职能制定了相应措施。
这些文件和措施的出台表明,部门协调、联合执法机制已经形成,各地凭借这一机制解决了不少疑难杂症。山东省建立了县(市、区)交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协调监管机制,制定了相关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定期联络、信息沟通、责任追究、督察督办等制度,使交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局面得到彻底遏制。江苏省政府为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要求发改委、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城建、环保等部门协调配合,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区(带)的补充、调整方案,并纳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部门协调、联合执法机制形成过程中,通过举报电话让社会参与整顿和规范工作值得一提。群众的参与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平添了很多力量,无论哪个地方发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一个电话打来,管理者马上前去制止。各地针对群众举报,普遍加强了对案件的梳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大多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查处;需要移送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正是有了群众举报制度,使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许多非法行为及时被发现并制止在萌芽状态。
2006年,我国矿政管理工作在走向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
来源:国土资源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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