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时间:2025-04-02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 乙级及以上,抽查比例3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包括资质条件匹配情况、近两年编制的规划项目合法合规情况,以及违约或被投诉举报情况等。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 | 空间规划科 | 否 | 一般检查 |
2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版)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从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抽取15%检查。 | 探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当年度探矿权勘查投资、核算及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投入技术力量情况等。采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情况等。 | 4—10月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 | 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正负零等规划实施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抽查范围为全面检查。 | 1、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2、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三通一平);3、审查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4、审查项目周边情况与总图相符。 | 依申请进行 | 现场检查 | 依申请进行 | 建设监管科 | 否 | 一般检查 |
4 | 对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内生产、保管、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单位(30%) | 自然资源涉密和敏感数据安全保密管理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情况 | 5月至11月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国土测绘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 | 对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市内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 |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 | 5月至10月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国土测绘科 | 是,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认证科)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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