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3-05-26
按照2022 年市数字化工作专班办公室印发《株洲市关于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办的工作方案》(株数专办发〔2022〕1 号),组织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有序梳理事项,周密推进实施,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事项线上可办、便捷好办,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和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最新工作要求,现将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6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 | 县 | 乡级及其他 | |||||
级 | 级 | |||||||||
1 | 身份证明材料变更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公安部门 | √ | 行政 | |||
2 | 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限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自建房)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住建部门 | √ | 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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