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时间:2021-04-29
单位: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 其他 | ||||
1 | 身份证明材料变更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公安部门 | √ | 行政 确认 | |||
2 | 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限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自建房)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住建部门 施工单位 | √ | 行政 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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