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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鸥等27人撤销查处申请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株资规复字第8号]

  时间:2020-12-14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株资规复字第8号


  申请人:宾鸥,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9078号。
  申请人:张波,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78号。
  申请人:袁定发,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龙兴散户四十一组。
  申请人:袁再云,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92号。
  申请人:熊伟,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90号。
  申请人:易运龙,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
  申请人:周忠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散户四十四组。
  申请人:袁建强,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
  申请人:袁福,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龙兴散户六十五组。
  申请人:宾鹏,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散户三十一组。
  申请人:袁能,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5189号。
  申请人:张雄,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77号。
  申请人:汤杜辉,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95号。
  申请人:汪叔群,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
  申请人:宾弼,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75号。
  申请人:郭叔兰,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散户23号。
  申请人:凌竹,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散户三十六组。
  申请人:易建伟,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88号。
  申请人:袁卫,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5186号。
  申请人:袁超,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散户38户。
  申请人:袁忠,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97号。
  申请人:张宇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散户四十三组。
  申请人:易海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89号。
  申请人:胡月娥,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7991号。
  申请人:宾松柏,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8002号。
  申请人:黄格,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散户36号。
  申请人:宾定良,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横冲组。
  被申请人:株洲云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汤海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漆兰仪,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铁军,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宾鸥等27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宾鸥等同志申请查处违法使用集体用地事项的回复》(下称“《回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调查处理。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共株洲云龙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株云办[2020]31号)第二条:“株洲云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云龙示范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是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机构。”被申请人株洲云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故申请人对涉案《回复》不服提起复议申请,应当以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不是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上级政府机关,无权管辖以其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宾鸥、张波等2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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