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如先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株资规复字第6号]
时间:2020-12-08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株资规复字第6号
申请人:何如先,男,汉族,1952年8月28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罗塘村寺冲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29号
法定代表人:蒋燕,该局局长。
申请人何如先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何如先对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行为查处申请的回复》(下称《回复》),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9月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集体土地105.816亩,申请人的承包耕地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年7月15日,在未经申请人签字认可,未对申请人承包耕地依法补偿情况下,将申请人承包耕地的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强行清理,此后2020年8月份又非法强推土地平地。申请人将前述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该《回复》与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因此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反映的“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行为”履行法定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书面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户房屋所在地块属株洲通用航空城规划建设项目中的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按照株洲市地块规划条件,该项目选址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白井村和道田村(五里墩乡罗塘村分别于2015年11月和2016年5月先后并入董家塅街道办事处和道田村)、机电大道以西、航程路以北、中航零件项目一期以东、中航标准件项目二期以南,项目选址符合株洲市芦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要求,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拟征地范围居民发布了该项目《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株国土拟征[2017]055号)。2019年8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2019)政国土字第108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9月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株资规征[2019]055号《征收土地公告》,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05.816亩。同时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证告知书》于9月3日送达道田村、白井村。9月20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唐定芬、何展芝、何虎、何浩宇、何双妹。9月30日在罗塘村征地拆迁指挥部召开听证会,10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按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实施》,10月11日发布了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株资规征安【2019】第062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11月19日对公告内百井村土地实施补偿,11月20日已将补偿资金拨付给集体;11月18日对公告内道田村土地实施补偿,2020年7月已将补偿资金拨付给村集体。同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寄送的《违法征地行为查处申请书》后,于9月7日作出案涉《回复》,认定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不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回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维持《关于何如先对航空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行为查处申请的回复》。
经查明:2019年8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2019)政国土字第108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了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用地。2019年9月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株资规征[2019]055号《征收土地公告》,依法征收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道田村、百井村集体土地105.816亩,公告了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土地面积,补偿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告的批准用途为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同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告了被征收土地单位及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面积、类别、征地补偿费用、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建筑总数量及涉及被拆迁人口、安置途径、支付方式及听证权利等。前述公告均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张贴。9月3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百井村、道田村送达了株资规听告字第[2019]第195、196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其有权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百井村、道田村村民委员会均盖章确认,并明确放弃听证。9月9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唐定芬、何展芝等五人提起的听证申请。9月30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行了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会。2019年10月1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0月11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株资规征安[2019]第062号《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了被征收土地单位及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面积、类别、征地补偿费用、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建筑总数量及涉及被拆迁人口、安置途径、支付方式及救济权利等。该公告也在征地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张贴。随后,相关征拆部门开始实施征地补偿安置。2019年11月对公告内百井村土地实施补偿,并将补偿资金拨付给集体;2020年7月对公告内道田村土地实施补偿,并将补偿资金拨付给村集体。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违法征地行为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罗塘村寺冲组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申请人进行回复。2020年9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何如先对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行为查处申请的回复》,对于申请人提起的查处申请不予支持。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如先对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行为查处申请的回复》是否合法。本案中,在申请人就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的征地拆迁行为提起查处申请后。被申请人根据查处申请的线索,对材料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了案涉征拆项目取得了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时,案涉项目也按程序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相关征拆部门实施征拆补偿后,也按照补偿标准将土地补偿费用支付至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被申请人在查明前述事实后,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回复,对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明确不予支持。故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芦淞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何如先对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行为查处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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