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春田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株资规复字第5号]
时间:2020-12-07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株资规复字第5号
申请人:彭春田,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株洲市新新家园4栋003房,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株洲云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汤海良,该局局长。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根
申请人彭春田不服被申请人株洲云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株云龙规)建规[建]字第[2020]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株洲云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株云龙规)建规[建]字第[2020]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了红旗中路加油站项目的工程规划。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许可一是公示过程没有起到公示作用;二是案涉工程选址与株洲市“十三五”加油站(点)规划布点不符;三是项目环评过期;四是项目选址距离不符合规划要求,同时选址存在交通隐患;五是项目无民意调研手续;六是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七是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红旗中路加油站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2020年4月10日,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红旗中路加油站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旗中路加油站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等材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后,认定案涉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符合株洲市区加油(气)站布点规划(2010-2020),依法进行了批前公示,办理了正式发布许可证调查结果确认手续,案涉项目符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2020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核发了(株云龙规)建规[建]字第[2020]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目前案涉项目已完成土方施工和油罐的安装和预埋,第三人投入巨大,案涉项目将缓解红旗中路加油困难的难题,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人称:案涉项目的设立、设计和施工均系依法申请并得到了各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案涉项目系合法建设项目。第三人的建设行为完全符合湖南省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条件以及湖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规划发展要求。被申请人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实施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涉案工程兼具公共事业和公益性质双重属性,如撤销案涉行政许可,将给第三人造成巨额损失。
本机关查明:2013年1月9日,第三人受让了位于株洲市红旗北路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C(1)445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加油站用地)。2014年9月3日,第三人取得了株云龙国用(2014)第C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12月9日,原株洲云龙示范区规划局核发了(株云龙规)地字第[2014]27号《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同日,原株洲云龙示范区规划局为第三人核发了(株云龙规)建规[地]字第[2014]0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5月1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核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红旗中路加油站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旗中路加油站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等材料,申请办理红旗中路加油站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株云龙规)建规[建]字第[2020]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株发[2009]2号)第六点明确:“示范区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和发放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享有规划管理行政执法权,对示范区内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株洲云龙示范区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株政发[2009]6号)第一条明确:“一、示范区规划区域内原由市发改委等10个市直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等52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一)及发改委等3个市直部门实施的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等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见附件2),授权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实施。”,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系株政发[2009]6号文件附件1的第11项。同时,《中共株洲云龙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云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云龙示范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规定>的通知》(株云办[2020]31号)第二条:“株洲云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云龙示范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是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机构。”及第三条第(八)项:“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许可;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核实工作。”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要求撤销红旗中路加油站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红旗中路加油站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系由作为建设单位的第三人根据其建设项目需求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制作的建设设计方案,并作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之一,即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并非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关于案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一项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株洲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审批和发放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系辖区内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主体。而根据《中共株洲云龙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云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云龙示范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将辖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委托给被申请人实施。而对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即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法律责任。故而当事人对于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起复议申请,应当以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不是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上级政府机关,无权管辖以其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彭春田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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