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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案件 受理范围、条件、程序

  时间:2019-05-13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条件程序,现规定如下:

一、受理范围

天元区、荷塘区、石峰区、芦淞区、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办理程序

1.登记;

2.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4.对受理的案件,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在规定时限内分别作出处理;

 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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