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变更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4〕06号
时间:2024-12-23
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擅自占用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办事处华垅社区集体土地建设公共厕所和观光凉亭,占地总面积为475平方米,属公益项目,地类为林地,权属为清水塘街道华垅社区,不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2年4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6号),处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土地给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华垅社区;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
根据石峰区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的调整该违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以及该地块村庄规划修订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6号)中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内容变更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他内容不变。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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