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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变更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4〕05号

  时间:2024-12-23

 

九塘村村民委员会:

经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于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擅自占用石峰区清水塘街道九塘村集体土地建设党群服务中心,占地总面积为1223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为783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440平方米,权属为清水塘街道九塘村村委会,属公益项目,不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2年4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5号),处罚内容为“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叁拾元整(¥12230元)”。

根据石峰区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的调整该违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以及该地块村庄规划修订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5号)中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变更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他内容不变。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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