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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变更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4〕04号

  时间:2024-11-11

 

株洲市海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龙洲村大冲组集体土地建设天台山名居木艺陈列馆,占地总面积为1776.4㎡,其中林地面积为1776.4㎡,权属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龙洲村村集体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公益项目。2023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3025)。其处罚内容为:“1.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1776.4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776.4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355280元)。 3.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776.4的集体土地退还至宋家桥街道办事处龙洲村。”

经核查,该违法用地范围目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鉴于规划调整的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3025)中的“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1776.4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变更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76.4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它内容不变。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华辉     

电  话:28685062         

地  址:株洲市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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