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4〕003号
时间:2024-05-22
当 事 单 位:株洲市雅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7095916
住 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山塘钟鼓岭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公司非法改加建行为依法立案。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利用省政府挂牌督办芦淞市场群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契机,对芦淞区人民南路8号的芦淞大市场一栋七层(含地下一层)进行消防改造时,未经原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对地面五层中间通道进行封闭,地面六层东侧加建与西侧层高一致的连体框架现浇结构房屋。地面五、六层加建部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己投入使用。经株洲市信达项目资询有限公司出具房产测量报告,其地面五楼增加建筑面积179.09平方米,地面六楼增加建筑面积1209.65平方米,合计增加建筑面积1388.74平方米,其加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303871.86元。根据《河东中心片区(01、02、03、04、05单元)控规调整》,芦淞大市场现行控规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用地(现状保留芦淞大市场),建筑功能 与现行控制详细规划符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报告等;
4. 株房权证字第00116235号(2003006486);
5. 株国用(2003) 字第A0425号;
6. 株洲市芦淞市场群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设计方案;
7. 株洲市芦淞市场群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指挥部会议纪要;
8.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10.会商会签表;
11.《关于芦淞大市场屋顶加建部分的规划意见》。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2021〕1号)文件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非法改加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对违法的1388.74平方米面积,按建设工程造价1303871.86元处以5%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壹佰玖拾肆元整(¥65194元)。
2.补交相关费用,完善相关手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英寿、姜源
电 话:28685164
地 址: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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