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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4〕002号

  时间:2024-05-21


当事单位:株洲宏泰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敏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7BH5CD93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长江北路375号村镇集团一号综合楼 501号

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2022年3月擅自在天元区马家河街道泉源社区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治丧场所,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该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占地面积为1903平方米,依据2023年12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株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该区域为国有建设用地,该项目属于公益类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成果一套;

2、《勘验笔录》一份;

3、现场照片一套;

4、《调查笔录》一份;

5、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3次(2021年6月3日);

6、株洲市天元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株天殡改组[2021]1号);

7、泉源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编号:株天发改备[2021]280号);

8、天元区民政局情况说明;

9、违法项目整改情况及分局验收报告;

10、规划管理团队套合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被委托人当日到我局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陈述申辩,愿意接受处罚,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大条第(二)条第1小条之规定:“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 190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退还给天元区马家河街道泉源社区;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903平方米土地按100元/平方米标准子以罚款壹拾玖万零叁佰元整(¥190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智敏

电 话:28685105

地址: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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