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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4〕001 号

  时间:2024-04-04

 

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 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株洲市 荷塘区仙庾镇仙庾岭村社岭组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验笔录》 一份;

2.现场照片一套;

3. 《询问笔录》 一份;

4. 《中国仙庾·耕食小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5.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流

转协议两份;

6.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株荷发改 备〔2020〕42号文件——《关于庆丰山生态研学基地项目的

备案通知》项目备案资料一份;

7.中共株洲市荷塘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将超标粮食进行收储的函》;

8.株农联(2021)8号关于印发《株洲市2021年受污染

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一份;


 

9.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成果一套;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 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 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 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第一大条第二条第2小条的规

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十五内拆除该项目范围内3840.32未经批准建

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恢复土地原貌并达到原耕地种植条件;

3. 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建设部分,合计面积2920.46 m²,

按400元/标准予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捌 仟壹百捌拾肆元整(¥1168184.00元);非法占用林地建设  部分,合计面积919.86 m², 按200元/标准予以罚款,计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玖佰柒拾贰元整(¥183972.00元), 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贰仟壹佰伍拾陆元整

(¥1352156.00元);

4.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40.32 集体土地。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 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

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长华

电话:0731-28685062

地 址 :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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