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4〕001 号
时间:2024-04-04
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 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株洲市 荷塘区仙庾镇仙庾岭村社岭组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验笔录》 一份;
2.现场照片一套;
3. 《询问笔录》 一份;
4. 《中国仙庾·耕食小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5.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流
转协议两份;
6.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株荷发改 备〔2020〕42号文件——《关于庆丰山生态研学基地项目的
备案通知》项目备案资料一份;
7.中共株洲市荷塘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将超标粮食进行收储的函》;
8.株农联(2021)8号关于印发《株洲市2021年受污染
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一份;
9.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成果一套;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 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 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 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第一大条第二条第2小条的规
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十五内拆除该项目范围内3840.32m²未经批准建
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恢复土地原貌并达到原耕地种植条件;
3. 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建设部分,合计面积2920.46 m²,
按400元/m²标准予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捌 仟壹百捌拾肆元整(¥1168184.00元);非法占用林地建设 部分,合计面积919.86 m², 按200元/m²标准予以罚款,计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玖佰柒拾贰元整(¥183972.00元), 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贰仟壹佰伍拾陆元整
(¥1352156.00元);
4.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40.32 m²集体土地。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 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
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长华
电话:0731-28685062
地 址 :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0 2 4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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