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23号
时间:2023-09-22
吴清波: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你非法开采山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于2023年6月2日擅自在天元区栗雨街道浅塘村非法开采山砂100余吨,非法获利1500元。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对该非法开采面积进行测量,实际开采面积26平方米,开采占用地类全部为林地。其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无证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三份;
2.现场照片一套;
3.其他证据:当事人和货车司机、挖掘司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本人于2023年9月21日到我局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陈述申辩,愿意接受处罚,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做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吴清波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山砂的违法行为,并恢复土地原貌;
2.没收非法开采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3.对违法开采矿产品无法计量,露天开采面积26平方米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智敏
电 话:28685105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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