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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22号

  时间:2023-09-11

 

湖南四喜国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对你公司非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从2022年7月份开始,在天元区栗雨街道凿石社区非法建设有14处一层砖混结构的房屋,用于建设集江南建宁水乡项目,工程总造价为338864.22元,目前项目部分工程建成,暂未投入使用。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新增14处一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总面积100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一套;

2.《询问笔录》二份;

3.湖南四喜国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株洲资源投新动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该地块不动产权登记权证(湘2022株洲市不动产第0044278号);

6.《株洲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原铁路度假山庄地块不动产登记权证的请示》(株地产字(2019)65号);

7.铁路度假山庄地块地租赁协议;

8.集江南建宁水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9.涉嫌违法用地测量图及土地分类面积成果一套;

10.市局审批业务例会会议纪要(株资规纪发(2023)30号)。

11.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8月22日到我局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陈述申辩,愿意接受处罚,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小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对违法建设面积1007平方米建筑物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338864.22元的5%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肆拾叁元整(¥1694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智敏     

电  话:28685105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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