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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20号

  时间:2023-08-30

 

殷喜双: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非法开采山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于2023年7月17日擅自在天元区群丰镇旗云村王湾组非法开采山砂40余吨,非法获利1200元。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对该非法开采面积进行测量,实际开采面积26平方米,开采占用地类全部为园地。其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无证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三份;

2.现场照片一套;

3.其他证据:当事人和货车司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湖南华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

4.当事人提供的湖南华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收货收据一张;

5.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本人于2023年8月23日到我局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陈述申辩,愿意接受处罚,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做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殷喜双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山砂的违法行为,并恢复土地原貌;

2.没收非法开采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3.对违法开采矿产品无法计量,露天开采面积26平方米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智敏     

电  话:28685105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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