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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变更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19号 

  时间:2023-08-29

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天元区雷打石镇先锋村集体土地建设株洲市泉丰小学改扩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宗违法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27号)行政处罚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2373平方米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陸拾伍圆整(¥11865.00)”的行政处罚。本局收到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雷打石等33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改的批复》即株政函〔2020]27号文件,确定你单位的项目用地在此次用地规划调整之列,现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鉴于上述规划调整的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将原《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27号)中行政处罚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2373平方米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陸拾伍圆整(¥11865.00)。”变更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7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2373平方米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陸拾伍圆整(¥11865.0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智敏     

电  话:28685105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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