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18号
时间:2023-08-28
李春凤: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你涉嫌未经批准改扩建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12月开始,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办事处对原钢厂俱乐部处房屋进行改扩建,2023年1月主体建成完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改扩建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2619平方米,超出不动产权证登记宗地面积89.55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剩余国有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株洲市株房集团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房屋改造后实际建筑面积7416.81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建设面积应为1804.6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4.用地范围图、地类表;
5.不动产权证;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到我局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完善相关手续。
2.对超出审批占用的89.55平方米土地处以300元每平方米的处罚,即人民币26865元;对其超出审批扩建的1804.63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即¥1179541.28元)乘以5%的罚款,计¥58977元。合并执行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伍仟捌佰肆拾贰圆整(¥858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志林
电 话:28685037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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