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17号
时间:2023-08-18
株洲市清水塘老年人护养院: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改扩建房屋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开始,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建设北路1789号对养护院原已发证的划拨用地上面的房屋进行改扩建。扩建部分分别为楼电间,附属用房。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包干总造价210000元,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167701.36元。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新增加建设面积408.90平方米,没有超出原划拨地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涉嫌违规加层用地测量图、房产分户图;
4.建设用地红线图;
5.国有土地证、宗地图;
6.株洲市清水塘老年人护养院改造项目新增建筑结算。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到我局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完善相关手续。
2.对超出的408.90平方米按已完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即¥167701.36元)的5%处以罚款,总计人民币捌仟叁佰捌拾伍园整(¥83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志林
电 话:28685037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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