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16号
时间:2023-08-26
株洲市芦淞区嘉顺服装厂: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你公司在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服饰二路违法扩建钢架五层电梯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将原临创业路厂房与宿舍楼转角扩建五层电梯间,建筑总面积184㎡,经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概算,工程总造价214888.1元。目前处停工状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土地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材料;
4.原审批总图复印件;
5.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违法项目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施工图纸、竣工测量报告等;
7.现设计单体图纸;
8.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认定意见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2021)1号)文件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二)“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综上所述,对该单位违法扩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对扩建一栋五层电梯间,工程总造价214888.1元处以百分之五的罚款,计10744.4元;
2.责令完善手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英寿、姜源
电 话:28685164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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