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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15号

  时间:2023-08-25

 

株洲润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8月开始,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白关镇东山村虎形组、晏家湾组集体土地7572㎡,用于矿区附属配套设施钢架棚、道路、配电房、活动板房、硬化地面、堆场等项目建设,于2021年9月建成,目前已投入使用。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出具测量图及土地分类成果用地面积为7572㎡,其中:耕地418㎡、林地3824㎡、交通运输用地635㎡、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26㎡、工矿仓储用地1869㎡。权属为东山村虎形组、晏家湾组集体土地,该项目一栋二层临时办公活动板房(2022年6月建成),占地面积260㎡(建筑面积520㎡)、停车坪占地面积1627㎡,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部分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公益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接受调查通知书》;

3.《询问笔录》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

5.营业执照;

6.现场照片一套;

7.株洲市国土源规划测绘院测绘成果一套;

8.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9.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通知:

10.芦发改备(2020)36号一份;

11.《株洲市芦淞区林业局关于年产70万吨砂石骨料建设项目申请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

12.《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7号)一份;

1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违法用地存量问题处置的工作提示》;

14.芦淞区林业局林地复绿证明及范围图;

15.株洲润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听证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对违法用地范围内未处罚到位的,非法占用的7572㎡土地予以罚款,其中耕地418㎡按3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合计人民币12540元,林地3824㎡、交通运输用地635㎡、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26㎡、工矿仓储用地1869㎡(共计面积7154㎡)均按2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合计人民币143080元,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陆佰贰拾元整(¥155620元)。(2020年12月10日(株资规执法〔2020〕67号)已处罚面积17689㎡和林地11640㎡在立案查处前已整改到位的未纳入处罚范围)。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钢架棚,面积342㎡,一间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104㎡)。责令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5685㎡)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栋二层临时办公活动板房,占地面积为260㎡,建筑面积520m²)。

4.责令将非法占用的7572㎡集体土地退还芦淞区白关镇东山村晏家湾组、虎形组。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英寿、姜源

电  话:28685164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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