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14号
时间:2023-07-28
株洲市中心医院: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中心医院田心院区房屋进行扩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的株洲市中心医院田心院区提质改造项目中对原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株规建[2017]0182号)批准的房屋进行了扩建,扩建部分分别为门诊楼的楼电间、住院楼的屋顶楼电间、屋顶设备以及地下设备。经株洲市规划设计院测量,建筑总面积23683.20平方米,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485.66平方米,经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结算,超出部分工程造价为248715.1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测量成果表、竣工测量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株洲市中心医院田心院区提质改造项目新增建筑(门诊楼,住院楼)结算。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到我局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对超出审批扩建的485.66平方米建筑进行改正,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对其超出审批扩建的485.66平方米按建设工程总造价(¥248715.18元)的5%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叁拾陆圆整(¥1243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欧阳志林
电 话:28685037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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