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 2023〕012号
时间:2023-07-27
株洲霞石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2020年初擅自在天元区雷打石镇霞石村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形成道路,并且目前已投入使用。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房屋以及硬化道路非法占地面积共276平方米,地类全部为林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为雷打石镇霞石村集体土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调查通知书;
2.株洲霞石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一份;
4.株洲霞石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株天发改备字〔2018〕49号文件项目备案资料一份;
5.株洲霞石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新建农业生态园山地租赁协议书;
6.株洲霞石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株洲县土地流转使用权证(株县流〔2018〕字3103号)和株洲县山地使用权证(株山字0113103号);
7.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成果一套;
8.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到我局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陈述申辩,愿意接受处罚,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十五内拆除该项目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2.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7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退还给天元区雷打石镇镇霞石村村大塘冲组;3.非法占用林地合计面积276平方米,按20元/㎡标准予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元整(¥55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智敏
电 话:28685105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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