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3号
时间:2022-05-10
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炎陵县紫鑫矿业有限公司棠华岭矿萤石矿进行开采作业时存在超越矿权范围线开采的情况。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越界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超深越界检测报告;
3.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4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第二条越界开采部分处罚依据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点“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9717.3元人民币整并处罚款2429.3元人民币整(按照非法所得之25%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炎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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