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3〕011号
时间:2023-07-26
株洲道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对你公司在芦淞区白关镇双福村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3月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关镇双福村集体土地建设钢架厂棚、堆场。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出具测量图及土地分类成果,用地面积为6348㎡,地类为林地。其中新建一栋一层钢架棚,四栋简易板房,总建筑面积为4660㎡。权属为白关镇双福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公益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接受调查通知书》;
3.《现场勘测笔录》;
4.《询问笔录》;
5.现场照片一套;
6.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7.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8.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9.株洲市国土源规划测绘院测绘成果一套;
10.公司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陈述申辩笔录中自愿放弃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348㎡集体土地退还芦淞区白关镇双福村。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栋一层钢架棚,四栋简易板房,建筑面积4660㎡)。
3.对非法占用的6348㎡土地(林地)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贰佰贰拾元整(¥952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英寿、姜源
电 话:28685164
地 址:株洲市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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