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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补充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3〕010号

  时间:2023-07-19


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石湾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对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石湾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实际违法占地面积1043㎡(其中耕地48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61㎡)。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6月26日我局决定对市芦淞区白关镇石湾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下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62号)。其处罚内容为: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鉴于我局收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关于芦淞区白关镇石湾村村级服务中心等6处违法用地项目的承诺函。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源办函〔2022〕2080号)及株洲市划定的“三区三线”成果,符合报批要求。

    经研究,我局决定将“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株资规执法〔2019〕62号)”处罚决定书中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的处罚内容补充修改为: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对非法占用的1043㎡集体土地予以罚款,其中耕地482 ㎡处以每平方10元的罚款(¥4820元),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61 ㎡处以每平方5元的罚款(¥280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贰拾伍圆整(¥7625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英寿、姜源           

电  话:28685164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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