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3〕009号
时间:2023-07-17
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湘江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 2023年5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4月开始,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芦淞区枫溪街道湘江村袁家湾组占用土地进行办公楼(湘江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于2022年9月建成,目前己投入使用。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出具测量图及土地分类成果,用地面积为453㎡,地类为耕地(水田41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5㎡)。其中新建一栋三层建筑物占地面积为395.9㎡,总建筑面积为1463.56㎡。权属为湘江村袁家湾组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公益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
2.接受调查通知书;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30200202200011号);
4.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询问笔录一份;
6.现场照片一套;
7.株洲市国土源规划测绘院测绘成果一套;
8.芦淞区农业农村局复耕复垦验收报告;
9.芦淞区枫溪街道湘江村村民委员会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1〕1号)
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53㎡集体土地交还湘江村袁家湾组。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一栋三层建筑物占地面积为395.9㎡,总建筑面积为1463.56㎡)。
3.对其418㎡农用地处以300元/㎡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贰
万伍仟肆元整(¥125400元),35㎡水利设施用地处以100元/㎡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肆伍佰元整(¥3500元),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玖佰元整(¥1289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英寿、姜源
电 话:28685164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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