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罚决〔2023〕008号
时间:2023-07-05
株洲市芦淞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我局于 2023年4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5月开始,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南苑社区占用土地进行垃圾中转站及硬化水泥坪建设,于2018年11月建成,目前己投入使用。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出具测量图及土地分类成果,用地面积为755㎡,其中:国有建设用地301㎡(公共设施用地177㎡、公路用地124㎡),集体土地454㎡(耕地454㎡)。权属为南苑社区集体土地454㎡、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建设用地30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公益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向市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报告;
共3页第1页
(7) 向区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报告;
(8) 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了补发立项备案手续(芦发改备〔2020〕187号)批复;
(9)2019年至 2022年变更调查影像;
(10)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2023年6月16日下达听证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所以参照新法实施前的标准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755㎡土地退还,其中454㎡集体土地退还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南苑社区; 301㎡国有建设用地退还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一栋垃圾中转站,面积
为232.67㎡)。
共3页第2页
3、对非法占用的755㎡土地予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整(¥3775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
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英寿、姜源
电 话:28685164
地 址: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一份送被处罚单位/个人。
共 3页第3 页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