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罚决〔2023〕001号
时间:2023-04-19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株资规罚决〔2023〕001号
株洲市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你公司在芦淞区枫溪街道坚栗村杨柳组占用集体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枫溪街道坚栗村杨柳组集体土建设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接受调查通知书》;
3、《现场勘测笔录》;
4、《询问笔录》;
5、现场照片一套;
6、自然资源和规划一张图管理平台影像图及国土调查云影像图照片一套;
7、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8、株洲市国土源规划测绘院测绘成果一套;
9、《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47号)一份;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源办函〔2022〕2080号);
11、株洲市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资料;
12、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所以参照新法实施前的标准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491㎡集体土地退还芦淞区枫溪街道坚栗村杨柳组。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三栋钢架大棚及一层砖木建筑,总建筑面积2327.19㎡。
3、并对其5491㎡违法用地【其中耕地1889㎡处以2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万柒仟贰佰贰拾伍圆整(¥47225元),林地2641㎡和坑塘水面961㎡处以1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万肆仟零叁拾圆整(¥54030元)】,共计壹拾万零壹千贰佰伍拾伍圆整(¥101255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颜峰
电话:18073396626
地址: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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