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1〕40号
时间:2021-11-24
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民委员会 :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对响水村生态农产品展示基地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建设响水村生态农产品展示基地,该项目于2020年12月开始动工,总占地13983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2616平方米(基本农田414平方米,旱地2202平方米),林地11367平方米。该项目9646平方米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项目内道路、建筑物部分;4337平方米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该项目平土区、护坡等部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3、现场照片一套;
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成果一套。
我局已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 [2019]5号)第一部分第一大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项目内964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项目内4337平方米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限期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3、并对非法占用的414㎡基本农田按30元/㎡标准予以罚款,共壹万贰仟肆佰贰拾元整(¥12420.00),对非法占用的2202㎡旱地按10元/㎡标准予以罚款,共贰万贰仟零贰拾元整(¥22020.00),对非法占用的11367㎡林地按5元/㎡标准予以罚款,共伍万陆仟捌佰叁拾伍元整(¥56835.00),以上合计人民币玖万壹仟贰佰柒拾伍元整(¥9127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账号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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