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1〕7号

  时间:2021-02-10


株洲市五里墩瑞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在五里墩村瓦屋组非法占地平整土地建设碎石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五里墩村瓦屋组集体土地平整土地建设碎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7178平方米(其中林地5420平方米,耕地1758平方米)。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照片一套;

3.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违法用地测量图;

6.违法用地测量图;

7.土地租赁合同。

 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        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移送芦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联系人:邹博

电话:13807335100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自然资源局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9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