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0)71号
时间:2020-12-25
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杨柳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天元区三门镇杨柳村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农贸市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杨柳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 2020年4月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杨柳村集体土地建设农贸市场(目前已建成1栋2层,1栋1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搭建钢架棚一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该项目占地总面积 1635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3、现场照片一套;
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成果一套。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一大条第二小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对非法 占用的1635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壹佰柒拾伍圆整(Y81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账号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 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 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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