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2〕15号

  时间:2022-11-01


被处罚单位: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陈建新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9年5月5日,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城市公用事业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地建设钢架棚,租期为5年。2019年11月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枫溪街道曲尺村集体土地建设钢架棚,由于下雪钢架棚垮塌,2021年12月重新建设钢架棚投入使用。2022年4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该处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要求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318平方米(其中林地316平方米、建设用地2平方米)。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街道曲尺村集体土地建设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其318㎡用地处以300元/㎡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万伍仟肆百圆整(954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