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2〕14号
时间:2022-11-01
被处罚单位: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代表:刘雪花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宋家湾村文虎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8年11月,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五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湖南五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原烧碱厂及原纸厂建设钢架棚,租期为50年。2021年12月3日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白关镇宋家湾村文虎组集体土地建设钢架棚,2021年12月20日建成投入使用。2022年4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该处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要求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567㎡(其中林地515㎡、建设用地52㎡)。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关镇宋家湾村文虎组集体土地建设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占用的567㎡用地处以200元/㎡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肆佰圆整(113400元),退还所占用567㎡用地。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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