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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2〕12号

  时间:2022-11-01


被处罚单位:白祁道观

法人代表:冯永

地    址: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10月14日,石峰区人民政府同意恢复重建株洲道教古道观白祁庙《株石政函〔2015〕76号》。2016年7月12日,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恢复重建株洲市白祁庙《株民宗发〔2016〕04号》,确定该处为道教固定处所。2021年10月,白祁道观拆除了道观后方一栋堆放杂物的房屋,开始新建房屋,占地面积约270平方米。目前房屋主体已建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326平方米(林地310平方米,建设用地1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霞湾新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内容,以及依据所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白祁道观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该处属宗教场所,属公益类未报先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白祁道观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6平方米土地给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

3.对非法占用的32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陆百元整(¥32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账号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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