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2〕11号
时间:2022-07-05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吴东立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裙楼
案 由:未供先用
株洲市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单位在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株洲市金山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株洲市金山保障性住房项目,位于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村,为解决株洲市低收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住房困难的公益性公租房项目。2013年6月8日由市发改委立项即株发政发(2013)153号,由株洲市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同年该公司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即(2013)政国土字第1330号,2013年12月完成项目一期征地拆迁后,根据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责任要求开始动工建设一期项目,2017年12月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由于该公司未办理土地相关供地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设金山保障房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对现场的勘测,株洲市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共计20596.59平方米(30.89亩),全部为国有建设用地。该宗用地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宋家桥村占用土地建设株洲市金山保障性住房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调查通知书;
2.现场照片;
3.株洲市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询问笔录;
5.公司法人身份证;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及处罚听证告知书》(株资规执告字〔2022〕009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株洲市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发生于2014年,2017项目建成。为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前,且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后无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该案件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根据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596.59平方米土地;
2. 没收该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3. 按照非法占地每平方米罚款5元的标准并处罚款计壹拾万零贰仟玖佰捌拾贰元整(计10298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06月28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