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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9号

  时间:2022-05-20


被处罚单位株洲渌湘管线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湘祁

地    址:石峰区井龙街道郭家塘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3月22日,经石峰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循环集团在井龙街道郭家塘村范围内,利用原片石矿洞经营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项目,并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达到环保要求,清洗过往的运输车辆,2021年6月,株洲渌湘管线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在原片石矿洞项目附近新建了4栋活动板房及洗车平台,2021年9月初竣工,目前正在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292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土地权属为郭家塘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2年3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内容,以及依据所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株洲渌湘管线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井龙街道郭家塘村新建活动板房及洗车平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非公益类项目建设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株洲渌湘管线资源经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2平方米土地给石峰区井龙街道郭家塘村;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92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捌仟肆百元整(¥584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账号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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