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8号
时间:2022-05-20
被处罚单位:株洲曜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国良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新闻路18号
案 由:非法占地
株洲曜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对你单位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桂花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民生100”便民洗车点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审批,于2022年1月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桂花村占用土地修建“民生100”便民洗车点,根据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对现场的勘测,违法占地面积1378平方米(2.07亩),其中一般耕地1050平方米(1.57亩),建设用地328平方米(0.5亩)。经套合,该宗用地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桂花村占用土地修建“民生100”便民洗车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调查通知书;
2.现场照片;
3.株洲曜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询问笔录;
5.公司法人身份证;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及处罚听证告知书》(株资规执告字〔2022〕008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78平方米土地。
2.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731-28685109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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