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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7号

  时间:2022-05-20

被处罚单位:株洲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友志

地      :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468号综合楼105号

案      :非法占地

株洲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你单位在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明照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金城国际学校临时项目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审批,于2020年10月在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明照村占用土地修建金城国际学校临时项目部,于2020年10月已建成投入使用,根据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对现场的勘测,违法占地面积5636平方米(8.45亩),全部为一般耕地5636平方米(8.45亩)。经套合,该宗用地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明照村占用土地修建金城国际学校临时项目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调查通知书;

2.现场照片;

3.株洲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询问笔录;

5.公司法人身份证;

6.工程招标批复;

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2年3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及处罚听证告知书》(株资规执告字〔2022〕1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636平方米土地。

2. 没收该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3. 罚款:¥112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处罚标准:耕地2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731-28685109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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