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6号
时间:2022-05-2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罗富春
地 址: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华垅社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是株洲市明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2009年6月16日,株洲市明峰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峰区清水塘办事处大龙村民委员会大华管理处签订了山林土地承租经营合同,承租面积1785亩,承租期限为70年,承租费用为每年31220元,每5年增加1500元。株洲市明峰实业有限公司在该租赁的土地上打造了明峰生态园。为解决游客防晒躲雨及上厕所的问题,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在明峰生态园内新建了观光凉亭, 2021年4月新建了公共厕所。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475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土地权属为华垅社区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华垅社区明峰生态园内新建建筑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未报先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卫片执法监管系统8月份底图显示,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发生时间确为2021年8月底之前,适用于原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土地给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华垅社区;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伍百元整(¥9500.0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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