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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5号

  时间:2022-05-2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街道九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杨超

地    址:石峰区清水塘街道九塘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9年,九塘村被确定为软弱涣散党组织,该村原党群服务中心始建于1988年,陈旧狭小,布局不合理,且未办证。该村地处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2020年7月,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将原党群服务中心拆除重建,期间对拆除后的场地进行了清理平整,且扩大了用地范围。2020年12月25日,九塘村党群服务中心重建项目经省发改委批准核发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准字〔2020〕第47号)。2021年4月2日正式动工建设, 2021年8月中旬主体竣工。目前,九塘村党群服务中心已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1223平方米(林地783平方米、建设用地440平方米),土地权属为九塘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九塘村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水塘街道九塘村沙洲嘴组新建党群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公益类边报边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卫片执法监管系统8月份底图显示,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发生时间确为2021年8月底之前,适用于原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街道九塘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贰百叁拾元整(¥12230.0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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