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4号
时间:2022-05-20
被处罚单位: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晓丹
地 址:石峰区响石岭街道白石港社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1年5月10日,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湘江风光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租赁了沿江北路一处面积约3500平方米的场地,租期为一年,租赁费5万元。2021年5月中旬,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租赁土地上新建了4栋活动板房,同时水泥硬化了前坪及周边范围,用于白石港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的办公及员工住宿等。目前正在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1782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响石岭街道白石港社区新建活动板房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公益类未报先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卫片执法监管系统8月份底图显示,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发生时间确为2021年8月底之前,适用于原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湖南省《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82平方米土地给株洲湘江风光带有限公司;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78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玖佰壹拾元整(¥8910.00) 。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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