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3号
时间:2022-05-20
被处罚人:湖南锦旭建筑有限公司
住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5号
电 话:13548949659
案 由:非法买卖、非法开采
当事人湖南锦旭建筑有限公司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新文社区(原东旭光电项目)三通一平施工期间,将施工过程中开采的部分建筑用砂,非法卖给他人从中获利,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行为后当即制止,并对非法交易矿产资源车辆进行了证据保存,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证据保存物件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湖南锦旭建筑有限公司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新文社区(原东旭光电项目)三通一平施工期间擅自将开采出的建筑用砂非法卖给他人获利,属非法开采、买卖行为。
2021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湖南锦旭建筑有限公司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
1、对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2、对非法买卖行为予以没收非法交易矿产资源所得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00),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元整(¥2310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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