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2〕1号
时间:2022-05-20
被处罚单位: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培法
地 址: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
案 由:非法占地
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醴陵市浦口镇泮川村土地修建厂房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6月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厂房及厂区道路,并于2021年8月完成建设。经实地测量,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8026平方米(耕地3292平方米,林地3200平方米,建设用地4292平方米,采矿用地7242平方米;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724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784平方米),用于非农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询问笔录》;
《违法用地红线图》;
违法现场照片;
《醴陵市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醴陵市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2022年1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部2021年3月4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依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7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2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3292平方米耕地处以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98760元);对非法占用14734平方米其他用地处以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陆佰捌拾元整(294680元);总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3934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本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731-28685109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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